《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

政务   2024-11-19 16:59   湖南  


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应急〔202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应急管理部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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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请拨打1235012345举报;上述行为如跨市州、涉中央驻湘和省属企业的,可拨打省安委办0731-89751143(工作时间)电话举报。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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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管理部

编辑: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宣传教育处、信息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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