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食品安全!海南公布8起典型案例

时事   2024-11-25 21:39   海南  


11月25日,记者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海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查办“铁拳”行动的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公布如下:


海口宏星网吧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海口宏星网吧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墙壁上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经查,当事人2024年3月6日之前销售易包装饮料,2024年3月6日之后开始销售自制饮品,从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6日,销售自制饮品的货值金额为2782元,违法所得为2782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82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陵水陈某某经营
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案


2024年3月26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对依法不起诉的陈某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1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海南圣盛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分18次购进155件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每件冻肉在进货单价的基础上加价10元销售,销售数量147件,另外8件已退货处理,涉案货值金额为5.475万元,违法所得为147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也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未能提供涉案冻肉对应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台账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罚款54.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亚客家福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的食品案


2024年7月5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三亚客家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杨梅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杨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称不合格杨梅是2024年7月4日从海口琼山王沐水果批发店处购进,经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海口琼山王沐水果批发店否认上述涉案杨梅是其供货。经查,本案货值金额为352.8元,违法所得为352.8元。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杨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2.8元、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昌旺豪耀龄商贸有限公司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7月18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到文昌旺豪耀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在当事人糕点销售区域的柜子发现2盒AXE®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编号:粤XK16-114-00532;执行标准:GB/T 9985、GB 14930.1)及2.282千克核桃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5日使用上述AXE®食品用洗涤剂制作核桃酥,共有2.282千克核桃酥成品待售,销售价格为37.6元/千克。

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282千克核桃酥及2盒AXE®食品用洗涤剂、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广晟达蜂业有限公司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蜂蜜案

2023年8月1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称海南广晟达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日)和野菊花蜂蜜(生产日期:2022年10月7日)的嗜渗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316元,违法所得为1127元。

当事人生产嗜渗酵母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7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琼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植物蛋白饮料案


2024年6月25日和7月5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称,琼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为华南执着(广东)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代工生产的3批次执着椰汁(植物蛋白饮料)(生产日期:2024-01-01,规格型号:1.25Kg/瓶;生产日期:2024-03-03,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24-04-07,规格型号:245ml/罐)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 2300-2006《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9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3批次执着椰汁(植物蛋白饮料)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含量为0.6g/100ml,蛋白质项目实测值分别为0.13g/100g、0.15g/100g、0.17g/100g,均不符合标签标示的执行标准Q/HFSP 001S-2022《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蛋白质项目的标准指标≥0.5g/100g)要求。当事人为华南执着(广东)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代工生产上述3批次不合格的椰汁共183件,代工总费用为883.1元,违法所得为883.1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植物蛋白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3.1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指山通什佳旺财日用品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2月29日,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五指山通什佳旺财日用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着已超过保质期的4瓶香辣豆瓣酱(生产日期:2022年5月1日,保质期:12个月)、3瓶厨邦海鲜酱(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2日、2022年2月9日,保质期:24个月)和2瓶豆多多郫县豆瓣(生产日期:2023年2月2日,保质期:12个月)。2024年3月10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案货值金额为45元,违法所得为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涉案财物和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瓶香辣豆瓣酱、3瓶厨邦海鲜酱和2瓶豆多多郫县豆瓣,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临高临城湘王府菜店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炸花生案

2024年4月22日,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高临城湘王府湘菜店经营的炸花生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炸花生的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31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案货值金额为144元,违法所得为144元。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炸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0.7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总监制:王雷

监制:林涛 范江虹 吴长佳 于丽娜 陈健丽

审核:盛亚运 牛明

主编:陈慧

编辑:包云杰



新闻君推荐


点击下方名片 关注新闻君

新闻君
心无距 闻天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