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口中院对一宗走私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套代购”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走私离岛免税品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218899.2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溯到2021年2月,被告人房某某开始在海南从事走私离岛免税商品违法活动。其起初从广西北海组织“人头”到海南帮其代购离岛免税商品,并通过本人及林某、房某彤、詹某华、刘某飞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号或银行卡支付套购免税商品货款,并销售牟利。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行倒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其中,房某某、李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13218899.2元、5965633.15元,数额特别巨大;孔某、邝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1253811.15元和1138863.03元,数额巨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房某某、李某某、孔某、邝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依法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及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牟取非法利益的,均属于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违法行为。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大家需提高警惕,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决远离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
来源:海口法院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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