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在南宁中达桂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宝马车,因车在行驶中出现异响,4S店多次维修仍未修好,她要求按“三包”政策退换车,但遭到4S店拒绝。
刘女士称,她以落地价42万余元买了一辆宝马车,于2023年1月12日提车。该车平时她用来接送孩子,但登记在丈夫公司名下。半年后,她开始发现车在行驶中有异响。今年4月,车因异响问题被送到4S店维修。
▲涉事4S店。
第一次维修后,车还存在异响。5月至11月,车又陆续返店维修3次。12月10日,车子异响问题无法解决,她要求4S店按“三包”政策退换车辆,并要求对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加费用,遭到4S店的拒绝。
▲刘女士的车辆维修单。
12月25日,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看到涉事车辆已行驶3万多公里,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为公司,非营运车辆。
▲涉事车辆。
涉事4S店的工作人员叶女士称,刘女士的车辆虽然到店维修过4次,但该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不适用家用汽车“三包”政策,故无法退换。目前已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由4S店继续免费维修,延保一年;二是4S店回购车辆,刘女士重购新车,但涉及折旧费及差价,刘女士需承担11万元。
刘女士说,买车时她曾明确向销售员说明,车子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归她使用,对方未提醒公司车不适用“三包”政策,4S店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合同上也没有体现。
对此,叶女士表示会进一步核实,希望刘女士尽量提供相关沟通材料,4S店对所有销售车辆都会统一出具一份家用汽车“三包”凭证,刘女士买车时,4S店给她开具的家用汽车“三包”凭证上写得很清楚,车子登记在公司名下还是个人名下,是由客户自己决定的。
记者看到,4S店给涉事车辆开具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显示,汽车“三包”有限期为两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4S店给刘女士车辆开具的家用汽车“三包”凭证。
刘女士表示,家用汽车“三包”凭证上并未注明登记在公司的车辆不适用。不管是公司还是个人购买,4S店只出具一份家用汽车“三包”凭证,容易误导消费者。她不接受4S店提出的两种解决方案。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福冬认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适用于以个人名义购买、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家用汽车。涉事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原则上不适用“三包”规定,但争议在于刘女士明确表示车辆实际用于家庭出行,非经营用途,且认为4S店在销售中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
4S店向刘女士出具家用汽车“三包”凭证,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质量担保承诺,如果销售员未明确告知公司登记与个人登记在“三包”适用上的区别,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合理的误解,或可视为4S店自愿扩展“三包”服务范围。
周福冬提醒,消费者购车时需详细了解车辆登记方式及相关法律影响,销售方也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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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编辑丨吴思思
校对丨麦雪莉
责编丨杨 波
审核丨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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