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闯祸!1名企业法人在搬运场不幸遇难!附:2024最全叉车安全培训(90页)可下载!

职场   2024-11-28 07:46   广东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安全员

安全员——安全总监、安全主管、安全员聚集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关注安全员公众号,与5万安全人共同学习、交流。👇👇👇点击下方名片关注“安全员”,我们为您提供有价值的工程阅读

2023年8月9日上午11时

武汉两公司合作搬运设备时发生叉车事故

致1人死亡,经济损失95万元

▼▼▼

▲ 点击图片,查看报告
2024年7月,武汉市公布

《湖北省武汉市“8·9”叉车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认定:事故因违规使用报废叉车

无证违章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导致

▼▼▼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8月9日上午,武汉天*公司受武汉人*公司委托,对其位于蔡甸厂区内的部分设备进行搬运。
7时10分左右,武汉天*公司肖某驾驶叉车到达武汉人*公司,门卫登记后放行。
10时46分,肖某操作叉车搬运货物(一台液压校正机部件),从防护门车间运送至成品门堆场,叉车途经防护门车间西侧大门口时,由于大门口设有门坎,肖某为顺利通过此路段,采用斜向倒车方式向大门外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肖某边倒车边降低货叉高度,导致货叉与门坎发生了擦碰,搬运的货物在货叉上发生滑移。肖某见状,在未拉手刹的情况下快速跳下叉车,用手顶住货叉上的货物,试图阻止货叉上的货物发生倾倒。此时,叉车正处在大门口下坡路段,叉车在重力作用下,沿大门口斜坡向叉车右后方倒溜,货叉上的货物继续倾倒后将位于货物旁的肖某压倒。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武汉人*公司人员立即呼叫救援,在成品门堆场作业的武汉天*公司员工听到呼叫后,赶到现场,操作叉车,移开压在肖某身上的货物,将肖某送医院抢救。

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

武汉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使用报废叉车进入厂区作业,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对货叉上的货物进行安全固定;行驶中未保证货叉最低运行高度;遇到突发情况,下车前未作车辆制动处理,采用危险方式阻止货物从货叉上倾倒。

事故间接原因

武汉天*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武汉人*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委托武汉天*公司开展设备搬运业务前,双方未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安排安全人员负责设备搬运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对进入厂区内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人员操作报废叉车在厂区内违章作业行为。


 责任认定:

事故单位:

武汉天*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用报废叉车,无证作业,负主要责任。

武汉人*公司: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签安全协议,未查验叉车及人员证件,负次要责任。

事故相关人员:

肖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擅自使用报废叉车,无证作业,负主要责任(已死亡,不追究)。

靖某平(人*公司生产物资部部长):未签安全协议,未安排安全管理,未查验证件,负次要责任。

余某(人*公司副总经理):督促安全管理制度不力,负次要责任。

张某(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领导责任。

属地政府、监管部门:

周某想(中法生态城管委会产业促进处负责人):未发现安全协议缺失、证件查验不足,负监管责任。

徐某(蔡甸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未对天聚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监管不力,负监管责任。

杨某成(蔡甸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负责人):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负监管责任。


 事故处理建议 

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武汉天聚公司、武汉人防公司及张某进行处罚。
武汉人*公司:按公司规定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并向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处理结果。
纪委监委:对周某想、徐某、杨某成及人防公司内部责任人员张某、余某、靖某平等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情况


1.武汉人防公司系事故发生地单位,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1141777576826,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注册地址为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206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经营范围:人防防护工程施工,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人防防化工程施工、安装及相关技术服务;通风设备及通风管道制作、安装;金属材料防腐防锈工艺研发及加工;机械五金加工。


2.武汉天聚公司系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MA4K2HD61F,法定代表人肖某,注册资本捌拾万元整,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海天汽配大世界中区25栋409号商铺,实际办公地址为蔡甸区中核世纪广场1栋2单元3302室(肖某家庭住址)。公司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安装、调试、维修;吊装服务;装卸服务;搬运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机电、日用百货零售;普通货运等项目。


(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叉车为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单位为大连叉车有限责任公司,制造日期为2010年4月,制造许可证号TS2410409,型号CPCD90,产品编号D100900002,额定起重量9000Kg,自重11600Kg,载荷中心距600mm。该叉车2010年5月由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证号:车11鄂AZYWW0(10),2018年4月进行最后一次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8-CCD01720),2018年5月31日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报停手续。2020年10月9日,武汉龙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亚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机器设备让售合同》,将一批废旧物资(包含事故叉车)让售给湖北亚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北亚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购这批废旧物资后,对部分废旧物资进行处理,将该叉车按报废设备处理给武汉天聚公司,抵扣设备搬运劳务费,并告知武汉天聚公司该叉车已经报废不能继续使用。武汉天聚公司认同收购的叉车属于报废叉车,该叉车实际所有权属为武汉天聚公司。


二、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2023年8月9日上午,武汉天聚公司受武汉人防公司委托,对其位于蔡甸厂区内的部分设备进行搬运。7时10分左右,武汉天聚公司肖某驾驶叉车到达武汉人防公司,武汉人防公司门卫登记后放行。10时46分,肖某操作叉车搬运货物(一台液压校正机部件),从防护门车间运送至成品门堆场,叉车途经防护门车间西侧大门口时,由于大门口设有门坎,肖某为顺利通过此路段,采用斜向倒车方式向大门外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肖某边倒车边降低货叉高度,导致货叉与门坎发生了擦碰,搬运的货物在货叉上发生滑移。肖某见状,在未拉手刹的情况下快速跳下叉车,用手顶住货叉上的货物,试图阻止货叉上的货物发生倾倒。此时,叉车正处在大门口下坡路段,叉车在重力作用下,沿大门口斜坡向叉车右后方倒溜,货叉上的货物继续倾倒后将位于货物旁的肖某压倒。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武汉人防公司人员立即呼叫救援,在成品门堆场作业的武汉天聚公司员工听到呼叫后,赶到现场,操作叉车,移开压在肖某身上的货物,将肖某送医院抢救。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武汉人防公司员工拨打120救援电话。11时05分武汉天聚公司员工开车将伤者肖某送至武汉同济医院中法新城院区救治,11时43分经医院诊断确认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武汉天聚公司员工于12时左右打110报警,武汉人防公司于12点左右向上级公司及市应急局报告。


三、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


死亡1人。肖某,男,47岁,系武汉天聚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叉车驾驶人,身份证号:512223********5256。


(二)设备损坏


无损失。


(三)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主要为武汉人防公司支付死者家属一次性死亡赔偿款95万元,其中包括抢救治疗费、丧葬补助金及亲属抚恤金等全部费用。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现场事故技术分析和调查情况


1.现场事故技术分析


技术专家组对事故现场和设备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出具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有关结论如下:


事故叉车检查情况。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操作叉车进行救援,叉车已不是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经检查,事故叉车喇叭、制动灯、转向灯失效;未配安全带;手刹拉线定位螺栓从手刹总成中脱离,导致拉起手刹时手刹拉线不受力,无法驱动制动块钳紧制动盘,驻车制动系统失效;叉车无安全标志。叉车总体性能不满足TSG 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要求。


事故原因技术分析。事故叉车总体安全性能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叉车驻车制动系统失效;叉车驾驶人违章作业,载货行驶前,未对搬运的货物进行安全固定,下车前未作车辆制动操作,采用危险方式阻止货物从货叉上倾倒,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2.现场调查有关情况


(1)武汉人防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武汉人防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安全管理制度。公司董事长张某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副总经理余某协助董事长分管公司安全工作,分管工程事业部、安全质量部、开发部等部门;生产物资部部长靖某平负责生产车间生产调度与安全管理,并具体负责本次设备搬运业务工作。


经查,武汉人防公司委托武汉天聚公司承担搬运设备业务前,双方未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安全责任;未安排安全人员负责设备搬运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工作。


(2)武汉天聚公司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武汉天聚公司未提供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资料、安全检查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肖某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未设置其他管理部门,公司仅有员工3人。


经查,武汉天聚公司使用的叉车是以废旧物资形式购买的报废叉车。


(3)叉车驾驶人持证情况。


肖某,男,事故叉车驾驶人员,未持有叉车作业人员操作证。


3.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监管情况


(1)蔡甸区中法生态城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蔡甸区中法生态城管委会产业促进处承担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武汉人防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武汉人防公司委托武汉天聚公司承担搬运业务前未签署安全协议、未发现武汉人防公司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工作等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2)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情况。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街道)承担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未对武汉天聚公司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未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使用报废叉车等问题。


(3)蔡甸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情况。蔡甸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设置特设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发现武汉人防公司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工作问题。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武汉天聚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使用报废叉车进入厂区作业,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对货叉上的货物进行安全固定;行驶中未保证货叉最低运行高度;遇到突发情况,下车前未作车辆制动处理,采用危险方式阻止货物从货叉上倾倒,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


武汉天聚公司未建立并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武汉人防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委托武汉天聚公司开展设备搬运业务前,双方未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安排安全人员负责设备搬运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对进入厂区内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人员操作报废叉车在厂区内违章作业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使用报废叉车、无证人员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引发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五、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责任认定


1.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


武汉天聚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擅自使用报废叉车进入厂区作业,并且作业人员无证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武汉人防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委托武汉天聚公司开展设备搬运业务前,未按规定签订双方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安排安全人员负责设备搬运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对进入厂区内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对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


武汉天聚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叉车驾驶人肖某,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安全意识淡薄,擅自使用报废叉车进入厂区作业,违章作业,且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操作证,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武汉人防公司生产物资部部长靖某平,负责本次设备搬运业务,未按规定签订双方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安排安全人员负责设备搬运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未对进入厂区内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武汉人防公司副总经理余某,分管公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武汉人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


3.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存在的问题。


(1)蔡甸区中法生态城管委会产业促进处负责人周某想,负责辖区规上工业企业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武汉人防公司委托武汉天聚公司承担搬运业务前未签署安全协议、未发现武汉人防公司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工作等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2)蔡甸经济开发区(奓山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徐某,负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未对武汉天聚公司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对该单位存在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开展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使用报废叉车等问题监管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3)蔡甸区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负责人杨某成,督促企业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发现武汉人防公司未对进入厂区作业的叉车及驾驶人员进行证件查验工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监管责任。


(二)处理建议


1.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武汉天聚公司、武汉人防公司给予处罚;


2.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武汉人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给予处罚。


3.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成武汉人防公司,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蔡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周某想、徐某、杨某成等3名人员和武汉人防公司张某、余某、靖某平等人员在履职尽责方面的问题,由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8·9”叉车一般事故调查组

△上下滑动查看▽


加强对叉车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严禁违规操作
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
叉车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前检查灯光、倒车警报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叉车作业范围1.5米内不得有人靠近(对企业的要求)
叉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在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的侧后方指挥。
驾驶叉车应系好安全带;
不得随意改装叉车,叉车不得用于抬升作业;
叉车所有部位禁止站人、搭乘其他人员;
不得超载载物行驶时,货叉不准升得太高行驶过程中双叉或运送的物件离地高度不得大于0.5米,以免影响叉车的稳定性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

叉车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发出行驶信号

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特殊情况物品影响前行视线时,需倒车行驶倒车时要低速行驶。

叉车操作的“五个必须”
“每日八查”“十不准”
五个必须:
1作业现场其他人员没有与叉车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交叉路口行车必须减速、鸣笛、进行KY确认;
3叉车停止作业下车时,必须熄火、拔钥匙、拉手刹;
4每日作业前,必须按照点检内容进行仔细点检方可作业;
5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遵守“停呼等”的原则。

每日八查:
1查冷却水、机油;
2查手刹、脚刹;
3查大灯;
4查转向灯;
5查倒车灯;
6查倒车蜂鸣器、危险警示灯;
7查风扇窗;
8查外观。

十不准:
1. 不准在升降货叉的同时行车;
2. 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3.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4. 不准超载作业;
5.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6. 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易燃易爆物;
7.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8. 不准将货物升高至30CM以上做长距离行驶;
9. 不准用货叉挑、顶、撞货盘的方式卸货;
10. 不准超速,在仓库内载物行驶限速5KM/h
作业人员三点注意
1.   远离叉车作业区(包括料架集中摆放区),具体为:
(1)不要走捷径,直接穿越叉车作业区;
(2)不要因为疲惫,躲到料架摆放区的间隙内休息;
(3)配合供应商进行零部件确认、检查时,不要图方便,进行叉车作业区。

2.   在仓库内行走时,注意叉车危险,具体为:
(1)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叉车通道时,做好点指确认;
(2)仓库内行走时,不要边走边打电话,或做其他影响注意力的事情。

3.   叉车驾驶人员,注意:
(1)动车前,确认车辆的前后左右无人员,特别是周围有障碍物时;
(2)行车时,不超速,转弯时减速,进行点指确认;
(3)货架、料框等有缺陷时,或摆放不稳固时,严禁使用;
(4)卸货时,确保卸下的料架摆放稳固,不倾斜。

叉车作业“十不铲”

1.移动及球形物体未固定牢靠,不铲;

2.铲齿上升到极限,不铲;

3.物品埋在地上,不铲;

4.物品超重超宽,不铲;

5.铲齿上站人,不铲;

6.料箱料架大小不一,不铲;

7.任何带电物体,不铲;

8.铲脚没有到位,不铲;

9.作业人员未离开铲车5米之外,不铲;

10.铲车上坐人(教练车除外),不铲。

新标准发布|《叉车属具 安全要求》GB/T 43909-2024,该标准规定了叉车属具的日常检查等内容,2024年11月1日生效!

01
《叉车属具 安全要求》GB/T 43909-2024(向上👆滑动阅读全文)


叉车是工厂和物流企业

广泛使用的搬运机械

作为一种特种设备

因使用者的不安全行为

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危及人的生命

以下关于叉车安全管理手册、要点、警示视频

收藏学习!

02
首发→叉车安全管理手册

2024最全叉车安全培训(90页)


03
叉车安全管理要点

五个必须:

1、作业现场其他人员没有与叉车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交叉路口行车必须减速、鸣笛、进行KY确认;

3、叉车停止作业下车时,必须熄火、拔钥匙、拉手刹;

4、每日始业前,必须按照点检内容进行仔细点检方可作业;

5、叉车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必须遵守“停呼等”的原则。


每日八查:

1、查冷却水、机油;

2、查手刹、脚刹;

3、查大灯;

4、查转向灯;

5、查倒车灯;

6、查倒车蜂鸣器、危险警示灯;

7、查风扇窗;

8、查外观。


十不准:

1.     不准在升降货叉的同时行车;

2.     不准利用惯性卸货;

3.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4.     不准超载作业;

5.     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动的货物;

6.     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易燃易爆物;

7.     不准在货叉、货盘上站人作业,起升货物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8.     不准将货物升高至30CM以上做长距离行驶;

9.     不准用货叉挑、顶、撞货盘的方式卸货;

10.  不准超速,在仓库内载物行驶限速5KM/h;


作业人员三点注意 

1.   远离叉车作业区(包括料架集中摆放区),具体为:

(1)不要走捷径,直接穿越叉车作业区;

(2)不要因为疲惫,躲到料架摆放区的间隙内休息;

(3)配合供应商进行零部件确认、检查时,不要图方便,进行叉车作业区。


2.   在仓库内行走时,注意叉车危险,具体为:

(1)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叉车通道时,做好点指确认;

(2)仓库内行走时,不要边走边打电话,或做其他影响注意力的事情;


3.   叉车驾驶人员,注意:

(1)动车前,确认车辆的前后左右无人员,特别是周围有障碍物时;

(2 )行车时,不超速,转弯时减速,进行点指确认;

(3)货架、料框等有缺陷时,或摆放不稳固时,严禁使用;

(4)卸货时,确保卸下的料架摆放稳固,不倾斜。


04
叉车作业安全事故警示
戳这里,查看星球全部资料!

安全员
专注安全宣传 普及安全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