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上警事 | 非法存储113件烟花爆竹,拘!!!

时事   2024-11-24 11:32   湖南  

烟花虽美,安全更贵

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未经许可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对于这些行为

冷水滩公安坚决打击!!!

近日,冷水滩公安查处了
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11月13日

冷水滩公安接群众举报

称在黄阳司镇一民房内

有人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
民警迅速前往被举报地走访调查

经调查,民警发现

便利店主钱某(男,57岁)
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

在其自建房内非法储存闪光雷、鞭炮、烟花

等各品牌烟花爆竹,共计113件

意图在其便利店进行贩卖

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民警当场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进行查封扣押
并安排专用运输车辆转运至

具有储存条件的仓库暂存

目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

冷水滩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钱某

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烟花爆竹

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危害性极大

广大群众发现此类不法行为

可拨打110举报


非法生产的危害性


从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不但自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潜在的威胁,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灾难性后果。

非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性


非法购销烟花爆竹,既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

非法运输的危害性


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非法储存的危害性


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就好比放着一颗“定时炸弹”,对周边的居民构成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冷水滩公安
编辑:周淑芳
一审:周勇  二审:秦果甘  三审: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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