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手机及电子设备除外)进入考场又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 在考试中不经过监考教师允许相互传、接物品的;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交卷后仍在考场和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随意调换考试卡位置,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 在考试过程中及在交卷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的;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闭卷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考前经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纪律后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笔记本等材料的;
3. 未经允许将考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4.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5. 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在交卷时相互核对并涂改答案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 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携带具有发射或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不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的;
3.偷窃试卷的;
4.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5.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6. 因考试作弊受到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考试时违纪,虽未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给予相应处理。
(七)属于其它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