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消费券也能当工资?涉事公司被约谈!

时事   2025-01-08 17:52   湖南  
“没钱开工资使用消费券抵工资,
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
近日,吉林长春一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发放,引发关注。消费券面值10-100元不等,限定在公司相关商场消费、缴纳物业费、购买指定房源及车位等。
记者了解到,长春市经开区人社局劳动监察科接到反映后已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6日上午,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带领相关部门已约谈大众卓越控股集团的主要负责人,劳动监察部门已派执法人员到场进行调查,如查实将第一时间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此前报道
1月4日,吉林长春的一名网友发文吐槽,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消费券,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当事员工也表示,这些消费券就是以工资名义发放,并非额外的年终福利,其指定的消费场所,其实是该公司老板所经营的另一家商场。
记者看到,彩印的消费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还有编印号码,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大众置业”等字样。
不得不说,涉事公司真是打得一手“好算盘”。众所周知,只有能够自由支配的工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拿消费券来抵工资,看似分文不少,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也得到了体现。但一大把存在使用日期、地点限制的所谓消费券,“含金量”怎么比得上货真价实的现金?
不仅如此,该给员工发的现金,又通过“在自家商场消费”的形式回笼,员工辛辛苦苦工作3个月,最终手上却所剩无几。有了这种“神操作”,公司甚至不需要多少现金流,就能把员工使得团团转。从本质上看,用人单位拿消费券来抵工资的做法,是对劳动者权益不折不扣的侵犯盘剥
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要提供了劳动,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不仅必须按时足额,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相匹配,而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正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工资被“缩水”。
平心而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发展不容易,需要克服很多的困难,但再大的困难,也不能拿员工当“冤大头”。员工自己要生存,还有家人要养活,拿着一把光鲜的消费券、购物卡、“积分代”,哄不住饥肠辘辘的肚皮。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面对拿消费券抵工资等违法行为,职能部门需要加大执法力度,以此震慑违法行为,为劳动者保驾护航。
作为企业,也应懂得“员工不可欺”的道理,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在市场大潮中从容应对风浪挑战,真正做到行稳致远。

来源:南方都市报、中国青年报
编辑 | 罗红尘、实习生梁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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