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错误的观点,就是认为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军人,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不应该叠加享受多重优抚补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已经享受了一种优抚待遇,就不应该再重复享受其他的,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者不公平。然而,这种观点是完全不正确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曾经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在部队中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岁月,有的经历了艰苦的训练,有的参与了危险的任务,为保卫国家的安全和稳定立下了汗马功劳。他们在退役后,理应得到相应的关怀和保障。而不同的优抚政策和补助项目,往往是针对他们不同方面的付出和情况而设立的。
比如,一位因战致残的退役军人,他同时可能符合伤残军人优抚政策和参战退役军人优抚政策。他在战场上受伤,身体遭受了巨大的伤害,影响了他今后的生活和工作能力,伤残军人优抚补助是对他身体伤残的一种补偿和保障,用于帮助他解决医疗、康复等方面的问题以及维持基本生活。而参战退役军人优抚政策,则是对他在战争中英勇表现和特殊经历的认可和尊重,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可能包括生活补贴、荣誉奖励等。这两种优抚身份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他的贡献和需求。如果仅仅因为他已经享受了伤残军人补助,就剥夺他应得的参战退役军人补助,这是对他贡献的不公正对待,也忽视了他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
其次,叠加享受多重优抚补助并不是一种过度索取,而是合理的权益保障。每一种优抚身份都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和依据,符合这些标准的退役军人,理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就如同在社会其他领域,一个人如果同时具备多种符合条件的资质或经历,也会相应地获得多种合理的回报和支持。例如,一位科研人员,他既因为在某个重大科研项目中取得突出成果而获得了科研奖励,又因为在教学工作中表现优秀而获得了教学奖项,这两种奖励都是对他不同方面成绩的认可,不存在重复享受就不合理的说法。同样,优抚对象的多重身份和相应的补助也是如此,他们的每一种身份背后都有着艰辛的付出和牺牲,叠加享受补助是对他们这些付出的全面尊重和合理补偿。
再者,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给予多重优抚对象叠加享受补助,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些优抚对象在为国家服务时,没有考虑个人的得失和利益,毫不犹豫地承担起了各种责任和风险。当他们回到社会后,社会有责任和义务给予他们充分的保障,让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如果对他们的优抚待遇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反而会让人觉得社会对他们的贡献不够重视,破坏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而且,合理的优抚政策能够激励更多的人投身国防事业,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贡献力量,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付出在未来会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
此外,我们还要考虑到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物价的上涨,他们在生活中可能面临着各种经济压力。叠加享受多重优抚补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经济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比如一位年老的退役军人,他可能既有疾病需要治疗,又要维持日常生活开销,如果他的优抚补助能够适当叠加,就能更好地解决他的实际问题,让他过上相对安稳的生活。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落实多重优抚补助叠加享受的过程中,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都能准确、及时地获得应有的补助,同时防止出现虚假冒领等违规行为。要加强对优抚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社会各界都能理解和支持这一政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总之,优抚对象和部分退役军人有多重优抚对象身份的,应该叠加享受多重优抚补助。这不仅是对他们过去贡献的尊重和认可,也是保障他们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以更加积极和合理的态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