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全力推动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走深走实,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落地见效,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所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各项重点任务,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结果导向,集中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有关典型案例(第二期)予以公布。
案例八
庄浪县某车业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30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动自行车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庄浪县某车业销售中心正在销售的1辆新日牌“团团Q1”电动自行车的实际鞍座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鞍座外观不符。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上述1辆电动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470mm,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鉴于该涉案产品未售出,没有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般行政处罚。2024年10月22日,庄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该车业销售中心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处以该车业销售中心责任人王彩凤罚款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长按识别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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