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法明确:学校应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

时事   2024-10-11 15:08   广东  


《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30日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9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主体的责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国率先回应了中小学生心理问题“怎么预防”“怎么发现”“怎么诊治”和健康促进工作“怎么保障”等难点问题。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政府、学校、家庭、医院、社区、人民团体等方方面面,需要大家协同参与、共同努力。《条例》设定7章35条,共有76款,其中涉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28款,占比36.84%;涉及学校有36款,占比47.37%;涉及家庭有20款,占比26.32%;涉及医疗、社区、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有17款,占比22.37%。


《条例》重点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团体及社会组织开展支持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具体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例如,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履职评价范畴;明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为解决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困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同时,《条例》明确,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被监护人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应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


针对校园欺凌,《条例》明确,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学生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同时,学校应当对实施、参与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中小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校内校外针对本人或者他人的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情况,并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与安全,对遭受侵害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及其他必要帮助。


此外,《条例》明确,学校应当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干预。


父母不得阻拦孩子

接受心理健康咨询诊治


为解决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发现困难的问题,《条例》着力提升全社会发现中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条例》明确,学校发现中小学生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口头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出具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并指导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


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精神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中小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开设精神(心理)门诊。


此外,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对持有学校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的中小学生提供就诊便利。


公安机关应建立中小学生

自杀行为网上监测预警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中小学生自杀行为网上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对网上相约、教唆、直播自杀以及不良网络游戏等有害信息进行巡查监测和处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及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通讯员 穗仁宣

编辑:陈楚仪

校对:吴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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