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4起假种子案

科技   2024-11-05 22:16   上海  
北京市某生产资料门市部经营劣种子;某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种子、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要求保存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行政处罚。
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行政处罚。
近期,北京、山东等地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资违法行为,公布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

01

某生产资料门市部经营劣种子案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1月15日接到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某生产资料门市部经营的翠红(萝卜)种子被判定为劣种子。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购进翠红(萝卜)种子,已销售40袋种子,违法所得合计160元,库存122袋种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没收劣种子122袋的行政处罚。

02

某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劣种子、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未按照要求保存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案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5月31日接到“在某农资销售中心购买的花生种子不发芽”的举报,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购进5袋花生种子(登记编号为GPD花生(2018)370067,商品名称为“结不够”,每袋25千克)进行销售,经抽样检测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判定为劣种子,货值金额1450元,已销售2袋花生种子(50公斤),除已退赔部分,认定违法所得290元;该花生种子标签未标注种子生产经营者注册地地址、检测日期、质量保质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包装袋中未发现内标签和使用说明,属于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也未按照要求保存调运检疫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北京市房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合并罚没款3590元;没收劣花生种子3袋。

03

济南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政府督查室通知,反映江苏南通徐先生在拼多多某网店购买的“MC670”玉米种子,种植后造成减产,怀疑是假种子。经调查,当事人通过在拼多多网店将“MC670”玉米种子销售至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MC670”玉米种子分装成小规格的玉米种子并通过网店销售,涉案玉米种子货值金额共计648.76元,违法所得527.68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4年1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7.68元、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济南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种子案


2024年6月,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济南某公司在网络平台违规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调查,当事人于网络平台销售的“丰两优华占水稻种(国审稻20196105)”“丰两优4号水稻种(豫引稻2007003)”“C两优919水稻种(国审稻20196038、国审稻20186097)”“蠡乐969玉米种(皖审玉20221016、川审玉20200002)”未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涉案种子货值金额462.29元,违法所得462.29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2.29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丨农业农村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编辑丨农财君
联系农财君丨18565265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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