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西充县人民政府 ‖ 整理编辑:大西充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全县所有林地及林地边缘向外2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牧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临时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预警信息提示牌。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护林员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自然资源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各地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灭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相关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制度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属地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地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较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