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起诉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阶段也不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能否直接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
文摘
社会
2025-01-10 13:55
福建
在司法实践中,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往往期待能顺利执行到债务人的财产。然而,有时却会发现债务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时债权人可能会想到,既然债务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执行其配偶名下的财产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在执行阶段,不可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在一定条件下,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可以依法执行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审判程序是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执行程序则是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在执行阶段,法院不能随意扩大被执行人的范围,更不能直接通过执行程序来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实体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诉讼程序,经过法院的审理才能确定。如果在执行阶段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这既违反了法律程序,也可能导致错误的执行结果。 虽然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但在一定条件下,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这主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配偶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些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具体来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但在执行前,法院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确认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执行时应当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只能执行属于被执行人的那部分财产。 此外,如果夫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其价值,法院还可以考虑整体拍卖该财产,然后在拍卖成功后按照法律规定,保留配偶相应份额的款项。
在执行配偶名下财产的过程中,法院必须充分保护配偶的合法权益。如果配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比如认为被执行的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那么配偶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同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果配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