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法律知识课堂

民生   2024-12-11 15:35   湖南  

为了广泛普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市民的遵法守规意识,并激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共同营造一个整洁、优美、文明且宜居的城市环境,995交通广播于今日特别推出“城管法律知识课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解析:《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 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或者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 
解析:《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店外经营、作业;张贴、涂写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损毁门前花草树木、公用设施。
解析:《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店外经营、作业;(二)张贴、涂写将垃圾弃置店外;(三)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四)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五)损毁门前花草树木、公用设施。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解析:《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5、禁止在晚22时次日6时时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解析:《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应当连续作业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经批准夜间作业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在二十二条至次日六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染污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作业,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浏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屈佳龙

审核:罗蕾、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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