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享:违约金、利息、本金的还款顺序

文摘   2024-10-17 00:03   福建  
一、案件背景

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借款6000万,借期1年,借期内年利率18%,到期未还的以本息之和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2015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多次还款。争议焦点为:1.到期后的“违约金”属于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2.根据性质的不同,是先抵充违约金,还是先抵充利息及本金?

诉讼中,借条中的“违约金”可以定性为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因此,根据性质不同,产生了三种还款顺序:“违约金”-利息-本金;利息-“违约金”-本金;利息-本金-“违约金”。本案中,被告已经还款7千万左右,根据不同的还款顺序,原告尚欠被告的金额分别在600万、800万、1300万不等(以上为约数)。

结果为法院居中调解,以中间值进行和解,我们也为当事人节省了数百万的费用。

二、
相关裁判意见

在2024年之前,就违约金、利息、本金的还款顺序,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可以将“先息后本”作扩大理解或者扩张解释,支持违约 金应当先于本金抵充。也有观点反对扩大解释,认为应当严格适用法律,或者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类推适用“先息后本”。甚至最高院的裁判也没有统一标准。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149号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72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可以将违约金定性为“本质上就是借款利息”或者“实质上可视为迟延偿付欠款的利息损失”, 类推适用利息抵充顺位的规定先于欠款本金抵充。地方法院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持这一观点。但也有判决持反对意见,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503号民事  裁定书中认为该案保证人仅就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优先抵充违约金,将导致保证人就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1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不能先于本金抵充。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发布后,虽然就上述问题仍然没有结论,但是给了倾向性意见。原文是:经研究,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债务人除了原本的费用之债、利息之债和主债务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而债务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有约定的,应当按照清偿抵充的约定顺序进行;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区分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确定清偿抵充的顺序。首先,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宜按照利息确定履行顺序。其次,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宜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规定,是因为因迟延履行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本质上是逾期付款利息或者借款合同的罚息,因此,可以纳入利息范畴先于主债务得到抵充。因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预定,由于与逾期付款无关,其性质与计算依据均和利息迥异,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因此,其他违约情形产生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性质上接近于主债务的替代,按照主债务确定履行顺序较为妥当。考虑到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本司法解释暂未对此作出规。这一问题在清偿抵充和抵销抵充中都存在,故在此将我们的研究情况予以介绍,供司法实践参考。

来源:锦天城张琨律师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文章内容不代表本号观点,并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等非商业目的。图片及文中视频转自原文章,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微信号:ZG13315 (←长按复制)     www.13315.top
  13315全国征信系统全力打造全国信用服务优秀品牌!
 联系电话: 400 90 13315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30-17:00


13315全国征信系统
13315全国征信系统为全国合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接受信用托管、提供信用记录、出具信用报告、进行信用评价;以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身份,客观、公正、公平向社会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咨询和维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