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盗水案例
案例一
2023年,沈阳水务稽查支队一大队在位于铁西区齐贤南街105号的华兴浴池开展用水检查时,发现该浴池正在用一根40毫米的管线往浴池水箱里注水,并且该管线用水未通过水表计量。经查,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间,该浴池经营者范某某通过私接管线绕过水表的方式用水。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用户的用水行为构成窃水。随后,稽查人员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因涉嫌盗窃,铁西公安分局决定对该用户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铁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范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
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谢某初涉嫌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0万元及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潮、谢某初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共计30万立方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六十三万九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周某潮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谢某初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追缴周某潮个人被冻结的存款六十三万九千元发还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一)未经供水企业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或直接安水泵抽水的;
(二)未经供水企业批准或非火警、消防演习擅自启用市政消火栓和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三)绕越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四)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五)改造、损坏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六)对智能水表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八)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一、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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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锡市给排水公司
编辑:刘艳云
一审:高娃
二审:崔巍光
三审: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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