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女棒”“小金鱼”“加特林”(烟花)
你的朋友圈有卖的吗?
殊不知
这些爆竹声背后
却是满满的“隐患”
近期,滨海公安在看似平常的居民屋
发现一个不为人知的“大秘密”
办案民警看到现场的景象
都不禁捏了一把冷汗
近日,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联合南海路派出所,通过情报搜集、线索研判等工作,在对辖区某菜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菜馆位于附近某小区的员工宿舍内,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情况,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在其员工宿舍卧室中发现非法储存烟花37箱、爆竹5箱(75000头)。
随即违法嫌疑人姚某某被依法传唤,接受询问,经过民警教育,姚某某如实承认自己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滨海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予以收缴,下一步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销毁。
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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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供销合作社系统在上述区域内专用仓库中储存的烟花爆竹,应当限期迁出或者销毁。
本市其他区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禁止经营(含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自滨海公安的一封信
广大滨城居民朋友们:
大家好!蓝天之下,是我们共同的生活家园;绿水青山,需要我们一起悉心守护;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乙巳蛇年将至,烟花爆竹燃放虽然很美,但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带来空气和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
为保障广大居民朋友们身体健康,过一个绿色、欢乐、祥和的春节,我们提示您,根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通告规定,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为此,我们向广大居民朋友们发出倡议:
1、从我做起,拒绝燃放烟花爆竹,选择音乐、鲜花、书画等安全、环保和低碳的方式欢度新春佳节。
2、自觉宣传和传导禁放烟花爆竹的理念,教育、引导、劝阻家人、邻居和亲友,不要燃放烟花爆竹。
3、通过微信、微博、短视频等各类新媒体积极传播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安全、文明、环保生活的新理念,弘扬正能量。
辞旧岁不需漫天烟火,迎新春拒绝鞭炮声声。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共同行动起来,为建设绿色生态宜居的美丽滨城贡献自己的力量。
祝广大居民朋友们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来源:滨海新区公安局新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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