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
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的经营零售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到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户,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地点实行一店一证、专店经营;严禁私设摊点、“一证多点”、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必须从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从其他渠道进货,特别是严禁通过邮寄等方式购进烟花爆竹产品,对违规收寄烟花爆竹的邮政、快递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邮政、快递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对邮政、快递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自身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采购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存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严禁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对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办)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排查监管力度,对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将有关违法线索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办法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八、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发现有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举报。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青云谱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