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
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保护,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江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禁用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汽)枪、地枪、弩、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使用热成像仪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情形。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