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
深度调查栏目
广东省广州市“2023·09·15”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9月15日13时51分,徐某民驾驶粤BG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粤BF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海鸥公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番禺区海鸥公路进环岛路南29米时,与由叶某驾驶的停靠在路边进行施工作业的粤ADA1**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导致在粤ADA1**号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上作业的曾某森与李某平从车上坠落,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曾某森与李某平当场死亡。
(一)直接原因
1. 广州傲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装单位)
未按施工交通疏导方案安全标准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带、安全头盔);
占用了道路施工且超出围蔽区域影响交通安全;
违规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从事高空作业。
2. 徐某民,粤BG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禁止5吨及以上货车通行标志);
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40km/h,实际车速52.2km/h);
出车前未排除所驾驶车辆超高,运载集装箱时高度超过4.2米(实际高度4.31米);
未按规定设置合规行驶路线。
(二)间接原因
徐某民,粤BGF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F5**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员
▷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 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禁止5吨及以上车辆通行标志)通行;
▷ 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 运载集装箱时高度超过4.2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广州傲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安装单位)
▷ 未按标准在距离施工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未采取防护措施;
▷ 占用了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徐某民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广州傲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叶某、曾某森、李某平在此事故无责任。
林某品,广州傲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班组长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违规指挥人员在高空作业平台作业时超出审批的施工作业围蔽范围施工。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
关某杰,广州傲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兼安全员
事发时脱岗;
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未遵守和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
王某基,广州傲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
江某如,深圳市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兼车队长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未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程管控车辆和驾驶的行为。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
徐某民,深圳市杰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番禺区交警大队于2024年1月12日对徐某民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徐某民作出驾驶证记8分、罚款600元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未遵守和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作出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