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净身出户”?法院:撤销!

民生   2024-11-11 13:06   安徽  



借了钱不想还
还故意离婚把房子、车子
转移给了前妻?!
面对“无力还钱”的债务人
债权人该怎么办?

法院提示
为保障自身权益
债权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撤销权
阻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案件,案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和车辆转移给前妻,导致债权人无法向债务人通过执行程序追回债务。

那么,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能否被撤销?债权人的权益又该如何得到保障?


案件简介

债权人贾女士曾向债务人李某进行大额借款,李某逾期未还款。贾女士多次催要不成,赢得诉讼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收回欠款,而法院调查后却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原来,李某在贾女士提起诉讼不久前办理了离婚,并和前妻约定房产和车辆都无偿归前妻所有。离婚后,李某名下几乎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贾女士认为李某是在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于是向西城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李某与前妻所签订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女士与李某间的借贷事实与执行经过属实。债务人李某在离婚时确实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包括房产和车辆都转给了前妻,这种行为明显降低了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且贾女士提起本案诉讼时,其对李某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行为的撤销权未消灭。

法院认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以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处分财产的条款。本案中,贾女士对李某的债权在李某实施处分行为(案涉离婚协议书成立生效)前已经成立。且李某财产转移的不合理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贾女士具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

李某与前妻的离婚协议书虽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但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典型的财产行为,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债权人贾女士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和车辆的转让条款,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1.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
在离婚中,若债务人通过夫妻财产分割明显减少了偿还能力,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或放弃债权,影响到债权实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要求。本案中,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和车转让给前妻,并未给予任何补偿,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法院认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这一财产转让行为。
注意,撤销权需在除斥期间届满前行使。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离婚协议中哪些条款可以被撤销?
若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则债权人不得对之行使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内容(如离婚、子女抚养)不在撤销范围内,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属于以财产为标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撤销权。
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之内。本案中,债务人将房产和车辆无偿转让给前妻,而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被撤销。至于其他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如属于前妻个人名下的房产,债权人无法要求撤销。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远超案涉财产市场价值,故可以撤销。
3.如何认定债务人转让财产是否属于无偿转让?
无偿转让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对等补偿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他人。若债务人通过这种方式减少了自己的偿还能力,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撤销。本案中,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和车辆无偿转让给前妻,且明确表示前妻不需要补偿任何差价。因债务人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对价,且这一行为显著减少了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故属于无偿转让,满足撤销的条件。



来源:安徽普法

编辑:新春

校检:鸿雁  

审核:周振华

监制: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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