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税务局、水利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保障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我区顺利施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以实际取用水量为计征依据,并考虑合理损耗因素,我区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3%。
二、全区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西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