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实用!《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民生   2024-11-01 20:10   河南  

为了进一步提升住宅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11月1日,县政府组织9个相关单位、2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体育公园开展《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多家相关单位和物业利用线上渠道宣传,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据了解,活动现场发放宣传彩页4000余份、摆放展板30余个、悬挂宣传条幅50余条。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居民对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理解,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动我县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融媒记者 袁磊)


《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原则是什么?



答:住宅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原则。 


2、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做出哪些决定?



答:(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物业服务费用;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及其所得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9)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标准,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以及标准和来源;
(10)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1)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决定上述事项应有什么规定?



答:以上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谁承担?



答: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数额由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将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专用账户。


5.业主委员会是什么机构?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适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3)监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4)督促业主配合或者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5)依照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
(6)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7)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业主满意度测评工作;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6、业主委员会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答: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2)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3)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
(4)骗取、挪用、侵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5)索取或者接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6)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怎样确定?



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参考物业服务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8、物业服务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2)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3)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4)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9、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哪些?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安全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提供服务,并建立日常服务台账;
(2)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全面的巡查、检查,对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
(3)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护和处理;
(4)协调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时处理物业使用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5)依法依规落实安全防范责任,积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6)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物业服务人的日常服务行为加强监督,并如实记录监督情况。


10、物业管理区域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摆摊设点,无序停放车辆,堵塞车辆出入口;
(2)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3)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
(4)占用住宅楼顶种植、养殖;
(5)改变建筑物防火分隔设施;
(6)挖掘地下空间;
(7)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1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哪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开展智慧安防、保安服务、养犬、房屋租赁等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交通事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擅自占用和损坏住宅小区公共绿化、损害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噪音污染、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特种设备和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影响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使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他部门和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小区内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2、业主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吗?



答:可以。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损害物业或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共同决定撤销业主委员会做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13、业主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自行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答:不可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所以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可以自行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14、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除业主自行管理外,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15、业主可以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吗?



答:可以。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代表组成,一般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的业主成员不得少于1/2;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担任。


16、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应当由谁承担交房后的保修责任?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问题。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保修服务的,委托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7、老旧小区的改造费用由谁承担?



答:老旧住宅小区的道路、照明、绿地以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18、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开展智慧安防、保安服务、养犬、房屋租赁等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的交通事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9、小区内发生擅自占用和损坏绿化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物业服务人享有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的权利。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擅自占用和损坏住宅小区公共绿化、损害市容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 


20、消防通道被占用,有谁依法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影响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使用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21、业主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合理吗?



答:不合理。业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2、业主是否可以在窗户、窗台户外摆放物品?



答:不可以。物业管理区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在窗户、窗台户外部分和空调室外机上摆放、悬挂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物品。


23、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哪些信息?



答: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水、电、气、暖、消防、监控安防等专业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共用车库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约定应当公示的信息。


24、物业服务人是否可以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答:不可以。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热、限制使用电梯或者变相限制出入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25、出租房屋开民宿等有安全隐患,应该向谁投诉?



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对房屋租赁等有监督管理义务。


26、遇到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或乱收费怎么办?



答: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项目收费或乱收费行为,可以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27、老旧小区院落,没有物业管理,谁来管?



答:对建成时间较长、标准较低、配套设施不健全、失养失修失管、不具备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等老旧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28、对于业主占用公共通道摆放鞋柜的行为,物业服务人是否有权制止?



答:有权制止。物业服务人享有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的权利。


编   审:丁霄毅
统   筹:程远
组   版:贺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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