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网络图)
2022年4月熊某某在明知种植蔬菜禁止使用“毒死蜱”农药杀虫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蔬菜基地种植蔬菜期间,仍在种植青菜和香菜等蔬菜的过程中使用了毒死蜱农药,并于2022年5月底至9月期间,将上述使用过毒死蜱农药的青菜和香菜销售给多名菜农,销售金额达15903元。经相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香菜中检出毒死蜱含量为0.064mg/kg,青菜中检出毒死蜱含量为0.032mg/kg,均判定为不合格。
经县法院审理,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禁止被告人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蔬菜种植、销售以及其他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县检察院还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熊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根据农业农村部第2030号公告,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田园到饭桌,影响食品生产销售消费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范围使用。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守住良知和法律底线,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YUN NAN PU FA
来源|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转自| 楚雄政法微信公众号
审核| 吴宗春 李云林
编辑| 陆 敏
校对| 孙 琛 闻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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