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陈某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定书披露,被执行人陈某,女,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胜区。
本院(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下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5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执行陈某其他案由一案,执行标的:12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卡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两处房产登记信息,房产1: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街××号楼××单元××,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房产2: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天誉国宝2号楼1单元1001,不动产权证号:蒙(2018)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产,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裁定书披露,本案刑事审判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已将受贿所得以23套房产退还给行贿人孙某某、孙某某,行贿人孙某某、孙某某涉及其他被执行案件正由某人民法院办理,依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某人民法院在其执行的案件中,将上述财产依法执行。
综上我院已向某人民法院发函,但目前仍未收到复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521执1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