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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明确消防责任,细化工作内容
《条例》专门新增“安全责任”一章,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建设、市场监管、文物等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对社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以及公民的消防安全义务进行了明确。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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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支持消防相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加强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没有旁观者
你我都是责任人
(▲2024年河北省消防宣传月暨《河北省消防条例》宣贯月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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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消防
编辑:郑淇 审核:田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