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学法 | 维护消防安全,谨慎使用明火

文摘   2024-11-18 17:03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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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刻刻需留心,尤其是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的场所,更需要去留意并排查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且在这些场所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王女士关于诉财产赔偿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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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废旧粮油厂为封闭院落,原经营者已去向不明,院内存放有原告王女士的小轿车,被告程某大量家具,被告韩某的油菜秸秆及其他杂物,且院内无任何消防设施。某日上午,被告程某在院内焚烧菜籽壳,在未确认火是否彻底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院内无其他火源。当天下午被告韩某发现在距焚烧点3米的油菜秸秆处有明火并立即扑救,救火过程中用叉子拍打火场,不慎引燃其他物品发生火灾,火灾造成王女士的小轿车和被告程某部分家具被烧毁。小轿车鉴定价值为56000元。王女士认为焚烧菜籽壳的遗留火种引燃其他可燃物发生火灾,被告韩某救火不当,均存在过错,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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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当地人民法院综合消防机关的勘验结果及目击者的陈述后审理认为,被告程某在火灾隐患严重的院内使用明火具有违法性,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承担王女士财产损失的65%。被告韩某是为避免院内多方财物被烧毁而进行灭火,是见义勇为行为,其作为年龄近八十岁的老人,在惊慌之下用叉子拍火的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不因此承担责任,但是其摆放大量可燃物,发现冒烟后未移动油菜秸杆,最终其摆放的油菜秸杆最早发生明火并促使火势增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其承担王女士财产损失的25%。原告王女士将小轿车停放在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且过道狭小的场棚内,未尽到对自己财产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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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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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在某一场地被多人占有使用,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每个人都应谨慎的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当发生火灾时,除由引起火灾的人承担主要责任外,多个使用人违反消防法规的,每个使用人的具体责任应当根据其是否做好占有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为主,是否尽到对整个场地预防火灾职责为辅综合判断。另外,救火为见义勇为行为,场地使用人救火行为不具有重大过错时,不应承担责任。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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