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6800,现在只值100?镇江女子退货遭拒

时事   2024-11-27 15:20   江苏  

逛街淘到特价手镯

本是一件开心事

可回家后发现手镯有质量问题

想退货商家却说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近日,镇江闫女士

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



不久前,消费者闫女士在我市一家金店购买了一款标价6800元的翡翠手镯,商家称因圈口小以特价销售,最终双方以2040元成交。可是,几天后,闫女士发现手镯表面有一道约10毫米的裂痕,且因该裂痕,现价仅值100元,于是要求退款。

但商家表示玉石离店不接受退货退款,且手镯的裂痕可能为消费者人为造成。闫女士就此纠纷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

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

商家表示

因玉石属于易碎贵重物品

离店后无法确认该裂痕为产品本身原有

还是消费者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坏

无法满足消费者退货请求



随后,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闫女士,让闫女士提供了购买时试戴的照片及手镯附带的检验证书,照片和证书均清晰可见该裂痕为手镯原有。据此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的退货诉求合理合法,经协调商家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手续。


玉石首饰作为贵重物品,具有易损、价值主观性等特性,可适用于《消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但需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市消协认为,该案例中,消费者通过举证,证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购买日期在7天内,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此外,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商家应退货退款。



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要提高查验意识,注意购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是否和宝石证书一致,仔细查验外观、材质、做工、纹理和缺陷等细节,确保无质量问题,并留存好购物凭证及产品证书等资料,以备后续维权。



来源:今日镇江(叶磊 陈红生 朱婕)

编辑:毛蕴劼

校对: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可借鉴

多拍点照片、视频

尤其在贵重物品交易过程中

能发挥极大的风险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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