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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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4〕273号)等文件精神,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2024年度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评审范围、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条件、理论研究成果条件、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破格申报条件、转评申报条件等详见沪人社专〔2024〕273号文件。
(二)继续教育
1.公需科目
申报人员需完成近3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具体报名事宜请查询“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https://www.sacee.org.cn)。
2.专业科目
申报人员需完成近3年不少于120学时。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加本系列职称评审。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网上申报
(一)申报人员根据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https://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上发布的评审通知,选择所要申报的评委会及专业学科组。
(二)申报人员用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扫码登录,按照要求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及附件。
(三)《职称网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https://nyncw.sh.gov.cn/zcpd/index.html)查询、下载。
三、受理时间、地点及费用
(一)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10月15日-11月10日。申报人员必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申报,否则将无法参加本年度的评审。
(二)网上材料修改时间:2024年11月11日-11月20日。
(三)纸质材料受理时间:申报人员通过网上审核并取得受理号后,按照职称申报平台发出的短信通知时间段提交纸质材料。
(四)纸质材料受理点: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6号窗口(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咨询电话:52897770。
(五)评审费用:评审费800元/人。评审费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支付(评审未通过者,费用不予退还)。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央和上海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本市农业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优化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16号)及《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沪人社规〔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名称依次为农业技术员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条 本市农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初级职称实行聘任制,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制定聘任办法(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自主开展聘任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部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业包括农学、园艺、植保、土肥、水产养殖、农业资源环境、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农村发展与管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畜牧、兽医、野生动物保护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与评审专业相关领域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长期在街镇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从事与评审专业相关领域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申报人员,自从事相关岗位工作之日起,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条 理论研究成果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2.独著正式出版与评审专业相关的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合著)1部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
2.主编公开出版的农业学术、技术推广著作或教材10万字以上,并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结合本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工程设计项目或行业发展规划等技术工作,独立撰写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咨询报告3篇及以上(由2名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2.独著或合著正式出版与评审专业相关的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不含编著、教材)1部及以上,其中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四)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取得本系列初级职称后,以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示范(生物育种、生物制造、温室和植物工厂等)、农业重大风险隐患防控、农村综合改革(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农民增收等方面作出突出重大贡献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系列正高级职称时,本人主持或主要参与的,且获得国家认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或解决重大技术或改革难题的项目报告等可作为理论研究成果申报。
长期在街镇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系列副高级、中级职称时,本人独立撰写未公开发表的与评审专业相关的论文、技术报告,主编或参编公开出版的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学术、技术推广著作或教材可作为理论研究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一)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3项及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2.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科研、开发、改革、推广等项目2项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具有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并在农业生产中转化应用;
4.主持编写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软课题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及以上,受到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认可和表彰;
5.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1项及以上,或主持制(修)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及以上,并发布实施;
6.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及以上(排名前5)。
(二)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3项及以上,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2.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等项目2项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并在农业生产中转化应用;
4.指导实施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或主持编写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2项及以上,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和表彰;
5.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及以上,并发布实施;
6.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及以上(排名前5)。
(三)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等2项及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鉴定;
2.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科研、开发、改革、推广等项目2项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并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评审专业相关的具有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并在农业生产中转化应用;
4.主持或主要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软课题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1项及以上,并受省(部)级及以上业务主管认可和表彰;
5.主持或主要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1项及以上,或主持制(修)订行业、地方标准2项及以上,并发布实施;
6.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项及以上。
(四)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取得本系列初级职称后,曾参与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研制开发,或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的实施,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或政策法规制(修)订,或技术标准制(修)订等,并作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条件
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在农业农村领域业绩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荐,经专家认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一等奖或特等奖1项(排名前5);
(二)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公开招标重大项目1项或重点项目2项;
(三)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应用示范(生物育种、生物制造、温室和植物工厂等)、农业重大风险隐患防控、农村综合改革(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科技成果得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
(四)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高效设施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专业技术人员,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并经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转评申报条件
从事非农业农村相关工作并已评(聘)其他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到本系列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且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申报转评(聘)同一级别本系列职称,转评(聘)本系列职称后再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已用于转评的成果不能再用于申报高一级职称。
本市农业农村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一)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六条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一)长期在街镇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二)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的工作。
第十七条 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三)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第十八条 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复杂的实际问题;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
(四)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行业从业另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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