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丨股权不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配偶一方无权转让股权?

文摘   2024-11-19 18:46   河南  

文章来源: 泰尚律联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实操与鉴定难点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


【财产查找课程】执行案件实务操作——财产查找专题高级研修班 (掌握高效财产查找技巧)

请点击以查阅课程的具体详情


股权不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集合。股权代表着股东在公司中因其角色与地位所享有的多方面权益,涵盖了获取经济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及选举公司管理层等重要内容,兼具财产特性和个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仅仅因为资金投入源自夫妻的共同积蓄,并不能直接判定股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为出资只是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部分条件。当股权明确登记在夫妻某一方名下时,该方即拥有独立行使股权各项具体权益的权力,包括独自决策股权的转让事宜。


具体到(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虽然马利国和徐丽、陈志琦和王薇为夫妻关系,但在没有得到股东徐丽和王薇授权之前,马利国和陈志琦转让徐丽和王薇名下的公司股权,仍属于无权处分。上诉人主张马利国与徐丽、陈志琦与王薇系夫妻,涉案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

参考观点: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三次会议的法官会议纪要




京品课
京盛凯,专注法律培训,促进服务交流,深化行业合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