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泰尚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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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不应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集合。股权代表着股东在公司中因其角色与地位所享有的多方面权益,涵盖了获取经济收益、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及选举公司管理层等重要内容,兼具财产特性和个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仅仅因为资金投入源自夫妻的共同积蓄,并不能直接判定股权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为出资只是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部分条件。当股权明确登记在夫妻某一方名下时,该方即拥有独立行使股权各项具体权益的权力,包括独自决策股权的转让事宜。
具体到(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判决中,最高院认为,虽然马利国和徐丽、陈志琦和王薇为夫妻关系,但在没有得到股东徐丽和王薇授权之前,马利国和陈志琦转让徐丽和王薇名下的公司股权,仍属于无权处分。上诉人主张马利国与徐丽、陈志琦与王薇系夫妻,涉案股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24号
参考观点: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三次会议的法官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