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即日起巴东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民生   2025-01-13 19:12   湖北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城区及重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信陵镇:全域;

(二)官渡口镇五里堆社区、西壤口社区、东坡社区,红花岭村2、3、4、5组;

(三) 东瀼口镇:乐乡社区1、2、3、4、5、6、7组,雷家坪社区全域;

(四) 县(市)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0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全时段禁止燃放

03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04

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单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并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3日零时起施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和非法生产、销售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 0718-4334031)




来源:巴东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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