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连环“杀人”案件

政务   2024-11-01 17:02   天津  


一道火光划破静谧的夜

哭喊着求救,匆忙地逃命

但火势发展迅猛

有人永远留在了那片狼藉中

“杀人者”静悄悄

躺在废墟里注视着这一切

……

今日正式进入全国消防宣传月,阿消化身名侦探,推出亡人事故究因栏目,今天要讲述的是——《电动自行车连环“杀人”案件》。

01
案件梳理

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频发

名侦探阿消经过一番梳理

总结出以下典型案例


辽宁沈阳

9月14日2时2分,辽宁沈阳,大东区白塔路61-1号发生火灾。辖区消防力量赶赴现场处置。

2时2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火灾造成4人不幸遇难,3人受伤。据初步了解,火灾由电动自行车在楼下充电着火引发。

海南海口

2023年3月14日,海南海口,一栋出租屋突发火灾,大火导致2人死亡,附近10余辆电动车被烧毁。

经初步了解,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短路

广东潮州

2022年11月13日,广东潮州,一电动自行车维修门店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

初步认定火灾原因为:维修店经营者在店门口内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锂电池发生热失控起火,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

广东广州

2021年10月8日,广东广州,某小区内一男子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拎进电梯,电池突然发生爆燃,导致男子全身90%火焰烧伤,2021年11月3日,陈某在家中去世,死因为急性心梗。

02
名侦探阿消探因

大火致人死亡

电动自行车“屡屡得手”

其实下面这些原因也是“帮凶”

非法改装

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超标大容量蓄电池等都是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购买、使用非标准充电器或劣质电池,极易导致电池过热、膨胀甚至爆炸。下面跟随名侦探消防员一起来通过实验,看看这有多么危险。

进楼入户

像楼道、家庭、小区门厅等环境相对密闭,易燃可燃物较多,一旦电池爆炸火星四溅,引燃周边可燃物会让火势迅速蔓延,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烟雾排出困难,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电池过充

电动自行车大多采用锂离子电池,实验表明,锂电池一旦失火燃烧迅速、猛烈,3分钟温度可达900℃。近几年各地的火灾事故中,80%是在过度充电或彻夜充电时发生

03
新规今日实施!

日前,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

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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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4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
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

11月1日起

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等

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11月1日后销售的

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明确规定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以下这几个要求:


  • 车速最高不能超过25公里每小时

  • 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能超过55千克

  • 电机功率方面不能超过400瓦

  • 电池标定电压小于等于48伏

  • 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

  • 必须经过3C认证


04
阿消提示

电动自行车在日常生活中

早已承担起重要作用

但若处置不当

电动自行车就有可能变成“杀人凶手”

请谨记下方的消防知识

不要做引发火灾的“帮凶”!




来源:中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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