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事项的提醒告诫函
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收费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明码标价。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落实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三、降低充电费用。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建议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人民群众相关投诉举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来源|潍坊市场监管
编辑|李 燕
初审|宋伟书
复审|赵 艳
终审|付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