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家“三包”规定并没有这一条款。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退货商品是否“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配件、商标的标识完好,包装盒并不在确定商品是否完好的范围。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赵思阳;校对:黄昕;编审:甘露;监制:熊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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