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四承诺两告知”行动,全力打造优质消防执法环境

民生   2024-11-06 20:26   辽宁  

11月5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全市消防宣传月暨消防执法公开承诺新闻发布会。即日起,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执法“四承诺两告知”行动,打造优质消防执法环境。

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

开展消防执法“四承诺两告知”行动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从源头上纠治消防执法领域“微腐败”问题的滋生土壤,打造良好的消防营商环境,树立消防新形象,以实实在在行动取信于民,让群众更有获得感和安全感,全面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信念,扎实推进战斗能力和火灾防范水平双提升,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执法“四承诺两告知”行动。现将具体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公告。

一、“四承诺两告知”行动内容

“四承诺”即防火监督干部向社会单位承诺:廉洁行政、小过不罚、无事不扰、有难必帮;

“两告知”即向社会单位告知两项义务权力:收送同责、码上维权。

二、“四承诺两告知”行动举措

(一)承诺消防执法廉洁行政

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承诺消防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绝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绝不以执法为名接受企业或个人馈赠名贵土特产、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现金。

2.绝不在消防行政许可受理过程中,出现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拖延受理和审批时限。

3.绝不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通过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社会消防培训机构或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4.绝不在消防执法过程中,索要或无偿占用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财务,变相拉赞助、搞摊派。

(二)承诺消防执法小过不罚

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承诺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社会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可免于行政处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个别损坏,能够及时改正,不影响系统功能。

2.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火栓箱内配件和防排烟系统的防排烟口个别损坏,能够及时改正,不影响系统功能。

3.疏散通道堆放、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能够当场整改。

4.灭火器超出使用期限,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个别损坏,能够及时改正,且采取防范措施。

(三)承诺消防执法无事不扰

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承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涉企检查外,不开展其他形式监督执法工作。

1.消防监督检查采取预约制,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前,向被检查单位一次性告知监督执法检查时间、范围、内容。

2.除特殊情况外,对同一家社会单位消防救援机构不得频繁开展监督检查。

3.最大限度精简需社会单位报送的材料、填报表格或调查问卷等与消防安全无关的任务。

4.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到社会单位检查时不得随意约见与消防安全无关的单位负责人或要求接待陪同。

(四)承诺咨询援助有难必帮

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承诺接受社会单位或个人消防技术咨询、法律援助、执法服务等涉及消防执法领域问题时不推脱、不敷衍,咨询有回声、投诉有处理。

1.社会单位或个人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咨询涉及消防法律法规方面难题时,主动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读、风险提示等惠企惠民服务。

2.社会单位或个人申请消防行政许可时,消防救援机构主动提前介入,“一对一”帮扶指导消防审批、隐患整改、材料准备等审批事项。

3.社会单位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救援演练请求时,主动提供消防知识讲座、员工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等技能指导。

4.社会单位因技术升级改造涉及消防安全问题向消防救援机构咨询时,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隐患帮扶整改、现场跟踪指导等执法服务。

(五)告知社会单位“收送同责”

在源头上堵住利益输送渠道,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告知任何社会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消防执法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电子红包等财物。

1.社会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过程中,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防行政许可,一经查实,撤销许可文书并从重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2.社会单位或个人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整改过程中,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3.社会单位或个人在消防行政处罚过程中,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逃避消防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4.社会单位或个人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利于自身的火灾调查认定文书,一经查实,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六)告知社会单位“码上维权”

建立畅通便捷的举报途径,对消防执法人员形成威慑,消防救援机构向社会告知,任何单位或个人可通过消防救援机构官方公布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二维码,举报以下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线索。

1.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对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吃、拿、卡、要”的违法违纪行为。

2.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对社会单位或个人存在执法不公不廉,执法“生、冷、硬、推”,影响正常经营秩序。

3.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向社会单位或个人指定、推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项目。

4.其他侵犯社会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监督投诉举报方式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和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投诉举报方式:总队电话024-86223636,支队电话0427-2682707;

举报受理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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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消防救援支队郑重承诺:坚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监督执纪问责,并严格保密工作要求,保护举报投诉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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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珊珊

编辑:韩文静

校对:赵刚

责编:高飞

主编:张利利

监制: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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