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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涉诈被罚3000
现查明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2日张xx将名下新开户的移动手机卡xxxxxxxxxxx、电信手机卡xxxxxxxxxxx、联通手机卡xxxxxxxxxxx通过顺丰快递邮寄至外地,其中电信手机卡xxxxxxxxxxx致王xx被电信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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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法院集中宣判17起涉电信网络诈骗案!24名被告认罪认罚→
学生、宝妈、老人
是涉诈重灾区
一定要提醒身边亲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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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出租、出售、出借“两卡”(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对于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活动,千万提高警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切勿相信各类看似能占“大便宜”的小广告。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否则将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身陷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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