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不合格!大城县一商铺2辆不合格电动车被没收,罚款4080元→

民生   2025-01-26 11:18   河北  

来源:晚安大城编辑整理


2024年12月11日接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委托书,称大城县新华西街**电动车销售部销售的**(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在2024年廊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5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大城县新华西街**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1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2025年1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天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在2024年廊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检验不合格,该批次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一共购进了2台,进货价格每台920元,销售价格每台1020元,这次抽检了2台,1台检验,1台封存在当事人店铺,没有销售。违法经营额20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2.不合格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情况。

4.2025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具体情况。

2025年1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市监平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局视为当事人主动放弃此权利,且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处罚”的情形,拟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受到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处罚: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4080元,上缴国库。


大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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