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中山市东凤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中山市某厨卫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焊接工人陈某某、冉某某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两人均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指引,东凤镇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东凤镇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同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凤镇人民政府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因特种作业危险性大,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因此特种作业应该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东凤镇应急管理局、中山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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