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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改革方案》(陕医保发〔2022〕36号)。 |
申请条件 |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陕西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一审核--办结 |
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陕西医保服务平台APP等多种官方渠道线上办理,实行个人承诺制,即时办理、即时生效;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0912-4210120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申请认定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5.《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规范管理办法(试行)》(陕医保发(2022)18号)。 |
申请条件 | 正常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特病范围内病种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陕西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线上申办:参保人登陆“榆林医保”微信公众号,选择“门诊慢特病申报”,根据提示内容按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交相关资料完成申办。申办资料由第三方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在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 2、线下申办:方式1:凡在县域内五家公立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医院、安边镇中心卫生院、定边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及门诊就诊的患者提供相关资料到首诊医师进行慢特病鉴定,经医疗机构医保科审核后录入陕西医保信息平台,即日起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方式2:县域外就诊患者持相关资料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线下申办。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指定民医院医保科 |
联系电话 | 0912-4221329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门诊费用报销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人员门诊费用报销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2.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救病历;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意外伤害案件调查报告》和个人承诺书; 3.门诊慢特等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材料。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住院费用报销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跨省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人员报销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救病历; 2.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意外伤害案件调查报告》和个人承诺书; 3.门诊慢特等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材料。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女职工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女职工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职工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4.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生育津贴支付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
申请条件 | 正常参保缴费的企业及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障局窗口,体育场政务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教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
申请条件 | 符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 |
办理材料 | 1.救助对象身份证明 2.个人缴纳基本医保参保费用有效凭证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全省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实施实时推送,免申即享。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月-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医疗保障局,西环路医疗保障局二楼基金管理股 |
联系电话 | 0912-42152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
申请条件 | 符合救助要求的参保人员 |
办理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3.《陕西省医疗救助申请表》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报销。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月-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西环路医疗保障局三楼3001室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统筹区相关政策。 |
申请条件 | 医疗机构 |
办理材料 |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个月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1.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2.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副本及复印件。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月-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西环路医疗保障局三楼3001室 |
联系电话 | 0912-4586861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申请条件 | 零售药店 |
办理材料 |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个月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月-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西环路医疗保障局三楼3012室 |
联系电话 | 0912-4210126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 |
申请条件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
办理材料 | 1.月度结算汇总单 2.结算单 3.发票 |
办理流程 | 申请 -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 |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月-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西环路医疗保障局三楼3010室 |
联系电话 | 0912-4211780 |
要 素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
申请条件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
办理材料 | 1.月度结算汇总单 2.结算单 3.发票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
办理时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办事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7月-8月: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机构及地点 | 定边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西环路医疗保障局三楼3012室 |
联系电话 | 0912-4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