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系列典型案例(三)

文摘   2024-12-28 14:01   云南  
编者按

涉外法治工作与外事工作密切相关,涉外民商事审判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中国的法治营商环境。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规定,查明并准确适用域外法解决当事人争议,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展现国家司法形象、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重要体现。

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我们精心选取7个涉及公司出资、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常见涉外民商事案件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对于我们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晰域外法查明规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期为大家转载2个典型案例。


案例六:南京浦口国际企业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中法(南京)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爱尔兰登记成立的飞马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持股49%、爱尔兰飞马公司持股51%。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向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散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成立之后从未召开董事会,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爱尔兰飞马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通过了自愿注销的董事决议,并于2021年11月26日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处提交自愿注销申请。自2022年3月21日起,爱尔兰飞马公司处于解散状态,截止2023年12月14日仍处于解散状态。

【裁判结果】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爱尔兰飞马公司是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股东,应当通知参加公司解散诉讼。爱尔飞马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其登记地法律,即爱尔兰法律。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提交了爱尔兰《2014年公司法》。根据该法第731条、第737条规定,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在公司解散后12个月内收到指定的人的申请,可恢复登记。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实了爱尔兰《2014年公司法》。江苏法院外国法查明专家、南京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肖冰教授对上述爱尔兰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意见。爱尔兰飞马公司自愿申请注销,于2022年3月21日处于解散状态,截止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12个月,不可能恢复登记,爱尔兰飞马公司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无须通知其参加公司解散诉讼。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主动通过外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适当途径,进一步补充查明外国法律,并结合法律专家意见,准确查明、正确适用外国法律,确定外国公司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无须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的处理有效提升了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东莞昱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奥利威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H&RG公司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成立,由韩国DKC公司全资控股。2019年9月27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第二破产部决定对韩国DKC公司启动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6月,韩国法院同意H&RG公司将其持有的光成公司股权,以1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奥利威公司。H&RG公司与奥利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050万元人民币,光成公司的债务可以抵扣股权转让款。后奥利威公司支付H&RG公司股权转让款832518美元、100万元人民币,抵扣光成公司债务后,H&RG公司主张奥利威公司尚欠25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2022年1月20日,H&RG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昱德公司,并通知了奥利威公司。昱德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奥利威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其唯一股东秦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H&RG公司与奥利威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H&RG公司与昱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约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因此,该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应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由于H&RG公司的母公司韩国DKC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上述合同也应当符合韩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香港H&RG公司并不是破产债务人,上述合同也不存在个别清偿的情形,不违反韩国破产法。奥利威公司应当支付昱德公司250万元股权转让款。奥利威公司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其唯一股东秦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应适用奥利威公司登记地法律,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生效时间较近的类似案件判决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判例法,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与普通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标准并无不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证明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欺诈或只是“假象或傀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秦某某有上述事实,其无需对奥利威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奥利威公司支付昱德公司25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驳回昱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兼具涉外、涉港因素的合同纠纷,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对于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准确识别当事人争议的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并在裁判文书予以阐述。本案创新域外法查明方式,采用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类案判决书载明的域外法查明意见,查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内容,听取当事人意见,消除双方异议,有效节约了域外法查明的成本,取得了良好效果。
- THE END -
🍁
来源:江苏高院、省外办机关党委(人事处)
编辑:省外办新闻处
往期推荐
“以案释法”系列典型案例(二)
“以案释法”系列典型案例(一)

关注“云南外事”

享第一手外事信息

云南外事
云南省外事信息交流传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