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提高诊疗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萍乡市卫健委下发的《萍乡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和《关于推进萍乡市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单位
自10月1日起,我市新增18家二级医疗机构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上之前的6家三级医疗机构,全市共有24家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实行互认),同时下级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新增18家互认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安源区人民医院、安源区妇幼保健院、湘东区人民医院、湘东区中医院、湘东区妇幼保健院、萍乡赣西医院、芦溪县人民医院、芦溪县中医院、芦溪县妇幼保健院、上栗县人民医院、上栗县中医院、上栗县妇幼保健院、莲花县人民医院、莲花县中医院、莲花县妇幼保健院、萍乡市经开人民医院、萍乡汉和医院、萍乡赣西肿瘤医院。
二、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30天内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超声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确需重新检查的,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三、互认项目
萍乡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见附件。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既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4.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6.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7.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8.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9.检查检验资料不完整的;
10.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附件:萍乡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附件
萍乡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来源:健康萍乡
责编:廖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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