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不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有效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2016年第666号令修订)、《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等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乡镇禁止燃放禁止零售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为“双禁”)。
一、调整烟花爆竹“双禁”区域
二、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涉及调整的乡镇(街道):保持原有的烟花爆竹“双禁”区域不变(四个街道为全域“双禁”,其他乡镇“双禁”区域为集镇建成区,其中谷来镇“双禁”范围包括原王院乡、原竹溪乡建成区,金庭镇“双禁”范围包括原北漳镇建成区)。
(二)禁燃禁售时间:“双禁”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禁止零售烟花爆竹。
(三)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对查处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举报电话为:110、12345。
(四)其他地点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遵守。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嵊州市各乡镇烟花爆竹“双禁”区域图
嵊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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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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