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发生事故后,一方由此产生的租车等费用该由谁承担?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处理了这样一桩案件。
2023年10月25日,王某驾驶出租车在敦化市某路口与乔某相撞,造成乔某的车辆受损严重。经敦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保险公司对乔某车辆维修损失进行了赔偿。车辆维修期间,乔某租用替代交通工具花费5400元;车辆维修结束后,乔某取车时花费路费96元。乔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距其买车仅6个月,如果卖二手车,肯定会贬值许多,因此,除租车费用外,希望王某能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乔某遂将王某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
办案法官对案件进行梳理得知,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维修费用的争议并不大,只是王某对替代交通费和车辆贬值损失不予认可;同时,乔某申请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有可能超过最后的赔偿数额。
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一方面向原告乔某做思想工作,告知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且申请贬值损失鉴定需要乔某预交鉴定费,如贬值损失未得到支持,对应的鉴定费会由其自行承担。另一方面积极与王某沟通,引导他理解乔某在车辆受损后的心情。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各方最后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节约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作者:延边晨报通讯员:苏琳
初审:郭强 复审:管学森 终审:高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