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庭中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2年12月3日,被告陈某和原告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按照约定,婚生女小美(化名)和小敏(化名)均由其父亲陈某抚养,陈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直至两个孩子满18周岁。后因陈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小美和小敏一直与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目前小美16岁,小敏17岁,张某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的费用,经济压力较大,遂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承办法官开展调查并积极与双方沟通,根据陈某陈述,离婚后两人并未离家分居,2020年分开前,陈某曾将种粮、跑车、卖房的收入交由张某用于照顾孩子和家庭其他开支。在与法官的交流中,陈某也表示现在自己生病没有收入来源,但康复后愿尽最大努力支付抚养费。考虑到本案涉及到亲情与血缘,法官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从维系家庭亲情的角度,耐心引导陈某和张某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考虑,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支付能力等现实情况,以保证好孩子当前的生活学习为重,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孩子成年前,陈某每年支付给一个孩子一万元抚养费。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审理涉未成人案件中,寿西湖法庭一直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解为主,以司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