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近日对两家加油站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公示:
蒙城县楚村陈仙桥加油站未保持油气装置正常使用,处罚两万元。
蒙城县田桥泰丰加油站未保持油气装置正常使用,处罚两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 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蒙城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