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法强基在行动

文摘   2024-12-06 17:0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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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升群众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加深广大群众、医疗工作人员和行业从业者对于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内涵的理解,特分享4个典型案例,以期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了解依法执业要求。



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目 录


1.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

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2.某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

进行卫生检测案


3.陈某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灭菌指示物

用于口腔器械灭菌案


4.某中医门诊部禁止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例1

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

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2024年X月X日,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有一自称张某某的人员为其进行面部注射后出现不适症状。通过市民提供的微信号和手机号进行查询,确认为市民开展注射的人员为张某,经对张某进行询问,并向审批部门查询张某医师资格,确认张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同时张某曾于2019年、2021年两次因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开展非法医疗美容受到行政处罚。

张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因张某因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张某已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同月受理立案。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第二条第四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案例2

某酒店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案


案情回顾

2024 年3月29日,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某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现场提供的卫生检测报告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卫生检测报告已超期,但是该酒店现场能出示2023年3月28日的检验检测委托协议书。随后,该酒店在2024年4月3日提供了日期为2024年4月2日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2024年3月24日至2024年3月29日未按照规定对该酒店进行卫生检测,逾期6日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该酒店在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该单位在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督促该单位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案例3

陈某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灭菌指示物

用于口腔器械灭菌案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30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来到该区陈某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消毒室操作台上摆放有一款名为“恩帕克牌灭菌指示包装袋和卷(口腔专用)”的消毒产品,有效期至2023年1月2日,现场检查时已过期。当事人陈某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灭菌指示物用于口腔器械灭菌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4.4.5的相关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某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的规定,决定予以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

《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4.4.5:消毒灭菌监测材料:应合法有效,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案例4

某中医门诊部禁止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某中医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中医门诊部负责人李某使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为患者赵某、王某开展血液细胞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共收取费用50元。该门诊部可以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负责人李某可以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进行立案调查。该门诊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医学检验科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学检验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来源:武清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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