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株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该《条例》以立法手段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兰军介绍,《条例》不设章节,共15条,立足株洲实际、突出工作需要、体现株洲特色,紧扣“文明行为促进”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针对文明行为谁来促进的问题,《条例》明确,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并规定了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和公民的责任。比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职责,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宣传引导、示范引领、整治规范等措施,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行业、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序良俗,践行文明规范。
在如何促进文明行为方面,《条例》突出强调国家机关带头示范。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公共设施,提供文明、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示范;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柔性执法;国家机关应当在夜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停车场。
《条例》还积极鼓励和支持对社会贡献较大的文明行为。明确被中央、省、市表彰表扬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道德典型的,应当在基本医疗、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给予礼遇。因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援助。导致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困难的,应当给予帮扶。
此外,《条例》还就重点治理突出不文明行为作出规定。明确要制定年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反映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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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株洲日报 (记者: 邓伟勇)、株洲发布
编辑 | 汤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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