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科技   2024-07-31 21:42   江西  

      7月22日,重庆市气象局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重庆市气象局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部分条文:

三十二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检测单位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或者检验标准。

第三十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检测单位,并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1年。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单位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是否有检定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存储工具,查阅、复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原始检测记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销售凭证、账簿等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过程;

(三)向被检查单位的检测服务对象征求评价意见,或者进入检查项目现场实地勘察。

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三十六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检测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

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撤销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名录、资质等级、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公布。

第三十九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来源:重庆市气象局网站,详细内容请查阅网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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