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汕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消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我市大部分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将于2025年届满,为保障各排污单位排污登记表的有效性和经营合法性,现就相关事项予以提醒:
一、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延续登记期限
根据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排污登记自首次登记有效期为5年,若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运营的,应在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延续登记,不再生产经营的应及时注销登记。
三、延续登记步骤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点击“网上申报”;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进入平台业务办理界面,点击“排污登记”后,选择“登记延续”操作,点击右上角“登记延续”;核实原登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操作完成后提交并下载打印登记回执自行保存。
四、注意事项
(一)忘记账号密码
排污单位在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时,若忘记账号密码,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找回,如需要变更绑定手机号或忘记所绑定的手机号,请联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汕头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业务联系电话见附表)。
(二)填报注意事项
排污单位延续排污登记时,应认真核实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记载是否准确,如实填报延续登记内容,涉及产生工业固废和工业噪声的单位还应补充相应模块信息填报。
(三)其他注意事项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来源:汕头市生态环境局